法院證據是只能用光盤嗎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16:53:24
法院證據是只能用光盤嗎
不同法院規定不同,u盤,刻錄的光盤是存儲錄音證據的介質,作為存儲介質的光盤和u盤在保存數據的穩定性上是有差異的,相比較而言,u盤不利于長期保存,關于存儲介質沒有統一的規定,不同的法院是否規定和規定內容不盡相同,為保證所移交的證據長期保存和訴訟的順利進行,建議和法院溝通后移交安全程度更高的存儲介質。法律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導讀不同法院規定不同,u盤,刻錄的光盤是存儲錄音證據的介質,作為存儲介質的光盤和u盤在保存數據的穩定性上是有差異的,相比較而言,u盤不利于長期保存,關于存儲介質沒有統一的規定,不同的法院是否規定和規定內容不盡相同,為保證所移交的證據長期保存和訴訟的順利進行,建議和法院溝通后移交安全程度更高的存儲介質。法律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不同法院規定不同,u盤,刻錄的光盤是存儲錄音證據的介質,作為存儲介質的光盤和u盤在保存數據的穩定性上是有差異的,相比較而言,u盤不利于長期保存,關于存儲介質沒有統一的規定,不同的法院是否規定和規定內容不盡相同,為保證所移交的證據長期保存和訴訟的順利進行,建議和法院溝通后移交安全程度更高的存儲介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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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證據是只能用光盤嗎
不同法院規定不同,u盤,刻錄的光盤是存儲錄音證據的介質,作為存儲介質的光盤和u盤在保存數據的穩定性上是有差異的,相比較而言,u盤不利于長期保存,關于存儲介質沒有統一的規定,不同的法院是否規定和規定內容不盡相同,為保證所移交的證據長期保存和訴訟的順利進行,建議和法院溝通后移交安全程度更高的存儲介質。法律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