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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