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2、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準許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進行認證后的跟蹤檢查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要求其改正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資格。
3、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對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有關的情況(三)查閱、復制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于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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