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遺贈協議本質上是附條件的贈與。當事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的約定,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一、附條件贍養協議對附條件的要求是什么
附條件贍養協議對附條件的要求:
1、不得約定有條件履行贍養義務,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不得有任何條件;
2、不得處分被贍養人的財產,贍養人之間簽訂的協議不得處分被贍養人的財產;
3、經贍養人同意,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簽訂的協議必須經贍養人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二、遺囑與遺贈的優先性怎樣規定的
遺囑與遺贈的優先性的規定是:被繼承人在生前與別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并立遺囑繼承開始后:
1、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不抵觸的,遺產按照協議和遺囑處理;
2、有抵觸的,按照遺贈扶養協議處理,與遺贈扶養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公民與扶養人簽訂協議,根據協議,扶養人承擔公民生養死葬義務,享有遺贈權。
三、民法典規定法定繼承人可否是受遺贈人
法定繼承人不可以是受遺贈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所以受遺贈人是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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