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為勞動者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具有證明勞動關系解除(終止)的法律效力。
離職申請,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遞交的解除合同請求文書,屬于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需要等待用人單位回復,用人單位同意的,辦理解除合同手續,出具解除合同證明書,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