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裁決程序概述:申請、審理、文書送達和執行。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供相關資料,裁決機關決定是否受理。在審理過程中,聽取各方陳述,征詢調解意愿。如果達成一致,簽訂協議。裁決文書需送達并有回證,可采用不同方式送達。裁決書送達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執行裁決方案,否則可申請強制執行。行政復議一般不停止執行,除非特定情況。
法律分析
(一)申請。
如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資料。其中,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具體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裁決申請資料齊全的,裁決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齊,則申請人需在7日內補齊。
(二)審理。
在裁決過程中,裁決機關首先會聽取各方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并征詢拆遷雙方是否愿意進行調解。期間,如果拆遷雙方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的,應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交給裁決機關,拆遷裁決程序終止。若申請人經兩次通知沒有參加裁決審理的,視作撤回裁決申請。若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不出席裁決審理的,裁決機關可缺席裁決。
(三)文書送達。
送達裁決文書如申請書副本、裁決書等,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方式可以是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采用公告送達的,可將裁決文書張貼于被拆除房屋的拆遷基地內,公告天數不得少于5天。
(四)執行。
拆遷裁決書送達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方案認真執行。不執行的,裁決機關可依法申請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行政復議一般不停止執行,除非三種情況,
1.當事人申請,復議機關覺得有必要停止可停止。
2.原來的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
3.復議機關處理后發現需要停止執行
結語
在拆遷裁決過程中,申請人需提供完整的申請資料,裁決機關將在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裁決程序中,裁決機關將聽取各方陳述并征詢調解意愿。若雙方達成一致,應簽訂協議并終止裁決程序。裁決文書需通過送達方式送達,并確保有送達回證。拆遷裁決書送達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認真執行,否則裁決機關可申請強制執行。行政復議一般不停止執行,除非特定情況滿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修訂):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四十條 國家鼓勵發展地理信息產業,推動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支持開發各類地理信息產品,提高產品質量,推廣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術和設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引導和支持企業提供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促進地理信息廣泛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修訂):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二十四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第二節 規章 第九十六條 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或者自治州州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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