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糾紛可以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拆遷糾紛申請行政復議的流程有哪些?
(一)有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二、拆遷糾紛申請行政復議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二份。被申請人是兩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個應當增加一份行政復議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是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提交有關機關批復成立該組織的文件和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3、被申請人作出的所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不作為的證明材料;
4、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復議的,應當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并載明委托代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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