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婚協議不見了要補辦的方法是:
1、如果是還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需要與配偶重新簽訂一份離婚協議;
2、如果是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可以拿著離婚證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證或戶口本,到婚姻登記中心申請查閱離婚檔案,把曾經辦理離婚登記時,交給民政局的那份離婚協議書復印一份并加蓋公章。
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是:
1、離婚協議的性質。
離婚協議的性質具有人身與財產方面的雙重性,離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撫養權的行使、撫養費的支付等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范疇,而財產分割與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范疇。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2、離婚協議的效力上應適用的法律。
因離婚協議兼有人身屬性與財產屬性,
換言之離婚夫妻之間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其實不是一定有效的,而對于生效的時間,也與其他的協議不太一樣。此時雙方在簽字之后,需要在實際辦理備案登記的時候,離婚協議書才會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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