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公證需攜帶以下材料到公證處:
1、男女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2、雙方子女的戶籍證明;
3、離婚協議草稿。有關財產所有權證明材料,如房產證、車輛行駛證、債券、存折等。
離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男女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活動,是雙方對法律行為的公證。
離婚協議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因為離婚協議簽訂后,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否則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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