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于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沒有規定最高限額,只規定為兩人以上;對于有限合伙企業,最多為五十人,合伙人人數為在二到五十人之間即可。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一、有限合伙公司注冊條件有哪些
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應遵循《合伙企業法》,其中設立有限合伙企業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伙人方面,必須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共同設立。其中應至少有一個為普通合伙人;
2、協議方面,必須簽訂書面的合伙協議;
3、出資方面,需有合伙人認繳或實繳的出資;
4、名稱和場所方面,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必須有相應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義務
有限合伙是指在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的基礎上,接受更多的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的經營組織形式。因此,有限合伙企業是由至少一個普通合伙人,至少有一個有限合伙人組成的經濟組織。在這里,有限合伙人降低了經營風險,相當于一種投資,其責任承擔類似于股東。因此,有限合伙人并不參與到合伙企業的實際經營中,經營實務是交由由普通合伙人擔任的執行合伙人處理。一般情況下,有限合伙人有下列義務: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2、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4、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三、合伙企業具不具有法人資格
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稱其為非法人組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而合伙企業的債務責任由合伙人承擔,其并不獨立承擔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一條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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