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六項、第七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所以在一些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果是已經公認的常識或者是自然規律,那么是不需要舉證的,在最普通的訴訟案件中,通常都是誰主張誰來進行舉證來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上的支撐,但如果是一些侵權案件,比較特殊的類似于環境侵權,這種通常都是舉行舉證倒置。
一、我國反壟斷民事訴訟舉證規則是怎樣的
一般還是采取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指出當事人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提出訴求或者反駁對方訴求所依據的事實。
《民事證據規定》第一條規定原告起訴或被告提出反訴要提供證據。
根據以上法律、司法解釋及證據規定可以看出“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基本舉證原則,我國法院在審理反壟斷民事訴訟案件的時候,除非《反壟斷法》和《反壟斷司法解釋》有特別的規定,否則的話一般都是適用該原則。
二、如何舉證違約損失
如何舉證違約損失,在實踐中沒有統一的答案。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因此,實踐中,能否舉證違約損失,很多時候,直接決定了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但是,每個案件都有各自的特點,又很難總結出一套可以統一適用于每個案件違的約損失的舉證方法。即便如此,張銳律師認為,在違約損失的舉證中,我們仍然可以把握以下幾點:第一,有書面證據的盡量保留書面證據。如果有合同的保留好合同原件。第二,有發票的保留好發票原件。第三,能夠對損失情況進行公證的,及時做公證。第四,有物證的保留好物證。第五,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及時保存,條件允許,最好進行公證。第六,有證人的,及時讓證人書寫證人證言,并盡可能的讓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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