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辭職后,單位應辦理檔案轉移手續,辭職人員憑相關手續去當地人才市場或其他檔案管理機構開具“調檔函”,憑“調檔函”去原單位轉調檔案到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
根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第九條辭職人員的人事檔案,有關單位應按國家關于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規定,進行移交、接轉和管理。
根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指:(一)辭職或被辭退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四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為縣以上(含縣)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他人人事檔案。
第五條跨地區流動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也可由其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
第六條尚未建立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地區,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仍由原人事檔案管理單位管理。
人事檔案的介紹
人事檔案是記錄一個人主要經歷、政治面貌、品德作風等個人情況的文件材料,起著憑證、依據和參考的作用,在個人轉正定級、職稱申報、辦理養老保險以及開具考研等相關證明時,都需要使用檔案。
人事檔案是我國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項重要特色,高校學生檔案則是國家人事檔案的組成部分,是大學生在校期間的生活、學習及各種社會實踐的真實歷史記錄,是大學生就業及其今后各單位選拔、任用、考核的主要依據。目前出境、計算工齡、工作流動、考研、考公務員、轉正定級、職稱申報、辦理各種社會保險以及升學等都需要個人檔案,特別是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相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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