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對債務承擔的約定是指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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