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愿清算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組成人員包括公司股東或聘請的相關法律、財務人員,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組成人員包括董事或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
在強制清算中,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指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且愿意參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優先考慮上述人員組成清算組,上述人員不能、不愿進行清算,或者由其負責清算不利于清算進行的,法院也可以指定相關中介機構組成清算組。
一般清算組組成人員的人數為單數。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程序是怎樣
1、(1)成立清算組,并辦理備案。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2)通知、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3)債權申報和登記。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4)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法院確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5)執行清算方案,分配財產。
(6)編制清算報告,并報告確認。
(7)注銷登記。自清算報告被確認之日起10日內,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公告企業終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程序】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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