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勞動仲裁申訴人在撤訴以后,能否再次申請仲裁的問題,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中均未作明確規定,但在仲裁實踐中,很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當事人在撤訴以后,在法定的申請仲裁期限屆滿之前,再次提起申訴的,仍可受理。
不過,大家不要認為:既然撤訴后,還能再訴,就可以在勞動仲裁期間隨意撤訴。因為盡管申訴人撤訴時,可能還享有再訴的權利,但撤訴時的仲裁費是由申訴人承擔的,申訴人撤訴的次數越多,負擔的仲裁費也越多。
所以,申訴人不要輕易撤訴,最好是在自己的權利實現以后,再決定撤訴,只有這樣,才能既能免打官司耗資費力,又能順利地、經濟地實現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目的。
一、離婚起訴第一次可以撤訴嗎
這種起訴后又撤訴的的情況,即使算是形式上的第一次,但也只是僅此而已,未必能起到促進離婚的實質作用:
1、起訴離婚后又撤訴的,法院在準予撤訴的裁定中只能表述為:申請撤訴是原告的權利,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準許。至于你為什么撤訴,想達到什么目的,別人不清楚,而且讓人有原告認為夫妻關系尚可維持,自己起訴離婚是錯誤的,所以撤訴這種印象。
2、有人在起訴后,在法院尚未通知被告的情況下,為了達到盡快實現自己已經第一次起訴了這一目的,就立馬撤訴,被告根本不知道原告起訴離婚,更不知道原告為什么而離婚,也就是說,原告的所謂第一次離婚對被告來說實際等于沒有,而且在原告以后再起訴離婚時,被告可以提出同上一點的理由:你起訴又撤訴了,說明那是感情還好。如果法官認為原告已經起訴一次了,現在又起訴了,所以可以考慮判決離婚了,這對不愿離婚的被告來說,是很不公平的,有腦筋的法官也不會認可這種所謂第一次起訴的效果的。
二、離婚案件撤訴后多久可以再起訴
離婚案件撤訴后6個月再起訴。原告撤訴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一般六個月后才可以再次起訴。但如果撤訴后6個月之內,有新理由或者新情況的,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撤訴分為原告主動撤訴和法院接撤訴處理兩種情況,原告主動撤訴即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認為撤訴符合法律規定,同意撤訴。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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