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三者能告男方重婚罪,但并不是所有的第三者都能夠告。必須是第三者構成重婚罪當中的受害者,即在與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期間,其并不知道對方已經結婚。此時第三者才能以受害人的身份狀告對方重婚罪。
重婚罪的認定條件如下:
1、客體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客觀要件: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3、主體要件: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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