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對方未滿14周歲而和其發生性關系的,構成強奸罪。和14歲以上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如果是自愿的不構成犯罪,不是自愿的構成強奸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擴展資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19、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于不滿十二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20、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23、在校園、游泳館、兒童游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25、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強奸、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26.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構成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強迫幼女賣淫、引誘幼女賣淫的,應當分別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27、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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