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鍋爐操作證歷來都是四年復審一次,從來沒有規定六年復審一次,只是到期復審的時間有點變化,以前是到期前提前三個月申請復審,現在是到期前提前一個月申請復審,現在是可以異地復審的。
法律依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 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員應當在持證項目有效期屆滿的1個月以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戶籍(戶口或者居住證)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提出復審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復審申請表》(見附件C.1份);
(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原件)。
第二十六條滿足下列要求的,復審合格:
(一)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二)持證期間,無違章作業、未發生責任事故;
(三)持證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的聘用記錄中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連續中斷未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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