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證,如若去民政局進行協議離婚需雙方親自到場,由工作人員核實雙方信息。2、戶口本,以此證明雙方屬于當地民政局所管轄之中,證明雙方為常住居民。3、結婚證,雙方需攜帶結婚證辦理離婚手續,如果證件丟失需到原民政局處進行補辦。4、離婚協議書,且在離婚協議書中需寫明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失效,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 大陸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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