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合伙是合同,是合伙人訂立的確定各合伙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是合伙的內部關系,是從合同角度認識合伙。
二、合伙是組織體,是兩個以上的合伙人為了共同目的,根據合伙協議組成的聯合體,從組織體的角度理解,又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前者包括營利性合伙、非營利性合伙及臨時性合伙,后者僅指營利性合伙。
通說認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合伙人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聯合體。
法律特征:
(一)、合伙協議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二)、合伙須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
1.出資是合伙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資格的前提。
2.合伙人共同經營是合伙不同于公司的又一特征,公司的股東不一定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甚至不從事公司的任何營業行為,而合伙人必須共同從事經營活動,以合伙為職業和謀生之本
3.合伙從事的行為一般是具有經濟利益的營業行為。
(三)、共負盈虧,共擔風險,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合伙是一種獨立的聯合組織,具有團體的屬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九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一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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