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有以下類型:
1、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的特點如下:
1、合伙企業由各合伙人組成,合伙企業不是單個人的行為,而是兩個以上個人的聯合,所以才稱之為合伙;
2、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訂立合伙協議,是合伙人建立合伙關系,建立合伙企業的前提,也體現了合伙企業的基本屬性;
3、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人共同出資是合伙人聯合起來共同經營的必要條件,能否出資也是能否作為合伙人的一個衡量標準;
4、合伙人共同經營,合伙企業是各合伙人結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賴,共同出資,直接參與經營,在經營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資者又是經營者;
5、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合伙企業所體現的合伙關系的一個基本特征。合伙企業是以合伙人個人財產為基礎建立的,合伙財產為合伙人所共有,與合伙人的個人財產密切聯系;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經營,風險共擔,要求各合伙人用其個人財產來共同保障合伙企業的信譽,承擔合伙企業的債務責任;
6、合伙人共享受益,這是合伙企業的共同目的,合伙企業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所產生的經營成果則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業收益的歸屬,利潤的分配都根據共享收益的原則來確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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