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有債務糾紛可以離婚,這里我對離婚時的債務糾紛做一個簡單的介紹:根據最新出臺的《最高法院人民法院關于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最新標準和舉證責任。即夫妻之間有共同背負債務的意思表示的,首先按照共同意思認定。如果雙方意見有分歧無法達成共識的,根據借款的原因和目的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來確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往往實踐中爭議最多的是夫妻之間無法達成共識的債務,所以夫妻雙方在婚前做財產公證時要對債務的劃分是很重要的,如果沒有做婚前財產公證我們以一般認為的日常家事范圍對共同債務的認定作為判斷標準。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除了要考慮債務的分配問題,還應注意取證方法、分配范圍。每個離婚案件均具有不同的特點,建議大家聘請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介入案件,從而更好地規避風險。
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如何舉證
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債共簽,債權人主張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承擔舉證責任。具體而言:
(一)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認定。債權人需舉證證明夫妻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即提交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款合同、欠條,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認或者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有關證據。
(二)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認定。債權人只需要舉證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務符合當地一般認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圍即可,不需要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三)夫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認定。債權人需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系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老公給別人擔保貸款老婆有責任嗎
老公給別人擔保貸款產生的債務,老婆有沒有責任,要依據擔保行為是不是雙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如果不是的,屬于老公人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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