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屬于嚴重暴力犯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只要存在強奸事實,只需要報警,像公安機關提供線索,由公安機關偵查固定證據。對于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只要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明知幼女未滿14周歲還與幼女發生性關系,就構成強奸罪。幼女陰道內的精斑,就是最好的證據。
一、誘奸幼女罪的本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未成年人的利益是不得非法侵犯的,特別未成年女性的利益,而有些人會引誘幼女,與其發生性關系,而這是屬于犯罪的行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無論是否自愿都會構成強奸罪,并且是從重處罰的情形,當事人被起訴的。
二、男女雙方自愿的條件下發生性關系屬于犯罪嗎
在男女雙方自愿且已滿16周歲的條件下發生性關系不屬于犯罪。
我國法律以14周歲作為區分是否幼女的年齡段,滿14周歲,即不再屬于幼女,也就不再受法律的特殊保護,在這種情況下,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不是犯罪。即使存在為人不齒的情況,但因行為人未采取強制手段,雙方自愿,也僅是道德譴責的范疇,不構成刑事犯罪。
如果雙方都愿意的話不能算強奸。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
三、女孩事后發現不是男友,強奸罪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交的行為。由于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不理解性行為的后果與意義,也沒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論行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愿意,只要與幼女發生性交,就構成強奸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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