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據統計,中國每年有數百萬家企業因各種原因而倒閉。這些企業如果是破產,則要按破產程序進行,否則必須進行清算才能注銷。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因此,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解散時,很有可能成為清算組的成員。
清算組成員必須對公司和全體債權人負責,《公司法》第190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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