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離婚沒離成,第二次起訴不一定能直接離。
一、老公多次提出離婚該不該離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系。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后,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后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二、上訴離婚需要哪些條件
第二次起訴離婚要滿足下列條件:
1、若第一次起訴后,法院進行審查,開庭審判,最后出具了判決書,那么第二次起訴時,還應當向法院提交第一次的判決書。
2、原告在第二次向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請求時,仍應按照一審的程序進行,應當分析第一次未獲離婚判決的原因,針對性地準備證據材料,證明存在婚姻關系的兩人感情破裂。
3、在判決不予離婚以后想要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在六個月后再次起訴,訴訟離婚的時間重新計算。
三、老公出軌后想離婚怎么辦
出軌的一方提出離婚,對方無異議,就子女的撫養、財產問題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到婚姻登記部門進行離婚登記。如果丈夫提出離婚的話,沒有過失的一方不同意的話,欺騙方只能通過訴訟離婚。在第一次訴訟中,即使作弊方承認自己的錯誤,只要沒有過失就不同意離婚,法院不一定會宣告離婚。和解案件沒有新情況,或者法院的調解、判決沒有離婚,發生新問題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提出離婚訴訟。在第二次起訴中,法院根據夫妻關系是否緩和來決定是否同意離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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