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方轉移財產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對方轉移財產的證據:
1、搜集其存折線索,記下其開戶行,無論其將款轉入何方,都不會有太大影響,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轉賬記錄,法庭上讓其說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審核其轉款必要性;
2、對于一方私自轉移個人存款的情況,則建議另一方要知道對方的身份證號,并在平時注意搜集對方的存折線索,牢記開戶行,以后可以通過查詢方式查詢對方的轉賬記錄,這樣無論對方將款轉至何處以及何時轉移,均可以查清;
3、搜集其收入狀況的線索,必要時律師出面調查,如果對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見存款,法庭上責令其說明收入開支,審查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對于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和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負債的,可以主張其行為無效,因為其顯失公平,并且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東利益。
法律規定,夫妻一方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判決中可以不分或少分。因此,離婚時對方轉移財產,可收集以上證據,主張對方不分或少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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