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作出列入黑名單決定的法院申請解除。
那么申請情況下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會被怎么懲罰呢?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以上就是失信被執行人履行后,怎么撤銷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問題的回復,希望對你有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該內容由 王金虎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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