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業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 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企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十)項和第二款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第十一條 企業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核實發現將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十二條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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