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伙關系成立的條件:1、當事人間有無書面合伙協議。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無該合伙組織的登記。3、是否有口頭協議。沒有前兩項情況的,但具備合伙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個人合伙的成立,是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合伙人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和達到共同經濟目的而達成的書面協議。盡管一般認為合伙的成立需要書面的合伙協議,但由于中國獨特的鄉土社會特色,法律也規定了對符合合伙其他條件的無書面協議的個人合伙的認定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八條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第九百七十條合伙人就合伙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后,其他合伙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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