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會主動將你的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辦理的流程;
一、正常情況下,法院會主動撤除的。
二、當事人也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撤銷申請,所有法律程序結束后,才可以除名。
您可以到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一下自己的名字,或是在微信服務號上面查查看,除名需要一定的時間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最新規定,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方法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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