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規定農民是有高溫補貼的。在農村種地的農民,大部分屬于“自營”,沒有相應的企業來發放這份高溫補貼。所以,目前在農村,農民是很難領到這份高溫補貼的。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筑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
高溫補助歸于勞作報酬(薪酬)的組成有些,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最高面對1萬元罰款,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克扣薪酬,人社局有權催促企業單位發放補助。假如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補助上違規,勞作者能夠向工會尋求幫忙,工會組織有權請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勞作者還能夠向社保、安監等部分告發,由有關部分采納責令用人單位整改、行政處罰等辦法,依法維護本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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