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現行立法的規定中,沒有對合伙企業合伙人的上限作出規定。有明確規定的是:設立合伙企業,需要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也就是數量的下限為2人;如果是有限合伙企業,那么合伙人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構成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少于1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需要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
一、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有哪些區別
1、普通合伙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伙人全部為普通合伙人;
而有限合伙企業中一部分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出資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而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而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企業中的事務。
4、普通合伙企業的出資人不得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擔企業的全部虧損;
而有限合伙企業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伙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當然,合伙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其出資行為無效;
有限合伙人可將出資份額出質,但合伙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除外。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協議能簽嗎?
個人獨資企業簽署合伙協議,可以作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負無限責任。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p>三、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的區別有哪些
區別主要是:(1)普通合伙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企業中一部分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出資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規定;而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當然,根據合伙協議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委托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而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企業中的事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伙協議;(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十一條: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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