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的拆遷安置房能直接寫上子女的名字,但是子女與父母于屬同一戶宅基地家庭的成員。2.農村宅基地住房拆遷時,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家庭簽訂一份集體土地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戶主代表全家在該拆遷安置協議上簽字,該拆遷安置協議上也會寫上該戶家庭其他人員的姓名
一、農村房屋拆遷糾紛的注意事項
(一)補償標準低
土地管理法規定補償費是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若干倍來測算的,這種測算方法是否科學有待商榷。且該法對被征收土地上的農民房屋僅作為附著物對待,并將補償標準授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規定。而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違反立法法的規定,沒有嚴格按照授權目的行使該項權力,將該授權給下級行政機關,下級行政機關為了減少土地儲存成本,維護地方政府利益,通常將補償標準規定較低。
(二)隨意性大
在農民房屋拆遷補償糾紛案件中,有的拆遷人暗箱操作,與被拆遷農戶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嚴重缺少公開、公平性,對同樣被拆遷農戶的房屋,在同等的條件下,得到的安置補償結果不一樣;另外,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交由村民會議按照民主議定程序決定,補償標準隨意性大。
(三)拆遷協議凸顯家事代理性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一般僅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而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有不少拆遷補償協議不是與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和宅基地使用權人(或戶主)訂立的,而是在本人未簽字或授權的情況下,由享有家庭共同財產權的其他家庭成員以自己名義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協議,此類拆遷協議往往在一定程度上表現為家事代理的性質。
(四)處理難度大
1、案情復雜
農民房屋拆遷糾紛案件拆遷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縱橫交錯,其中有拆遷人與被拆遷農戶的補償安置關系,有被拆遷農戶與承租人的騰房關系,拆遷人與委托拆遷部門之間的委托關系,還有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被拆遷農戶、拆遷人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等,由此形成案情錯綜復雜。
2、群體性糾紛多,社會影響大
由于城市發展和舊城改造建設中,多為集體拆遷或片區拆遷,雖然被拆遷農戶的情況千差萬別,但各被拆遷戶要求得到合理的安置補償等方面的利益是一致的,這一共同利益使各被拆遷戶結成一個個小的群體,一旦與被拆遷農戶發生糾紛,就容易發生群體性上訪、靜坐等事件,社會影響大。
3、息訴工作難做
此類糾紛訴至法院,往往是拆遷人與被拆遷農戶之間的矛盾糾紛達到不可調和的程度,且司法實踐中,由于此類案件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認識不盡一致,導致當事人對法院判決和認可度大受影響,極有可能反復纏訴,不利于雙方矛盾糾紛的徹底解決,已成為當前當事人涉法信訪案件的重點。
二、丟了可以補辦嗎
拆遷安置協議丟了,是可以補辦的。拆遷補償協議書一般都有兩份,拆遷人哪里有存檔,可以到拆遷人處復印一份,請拆人加蓋其公章同樣具有合法效力。這里的拆遷人不是指個人,而是負責拆遷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那個單位。同時去拆遷部門補辦拆遷安置協議的時候,還需要提供以下的資料:
1、補發申請證明書;
2、登報聲明、具結書;
3、單位提供營業執照、個人提供身份證明;
4、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拆遷安置協議雖說能補辦,但是也會很麻煩,可能會面臨當時的拆遷辦已經換了或者取消了,然后轉移到新的地方,新的地方又不能立即承認您說的拆遷安置協議的有效性。所以會找很多部門,耽誤很長時間,來補辦這個拆遷安置協議。所以大家一定不要馬虎大意,在資料都整理好放一個比較安全、明顯的位置,防止拆遷安置協議的丟失。
三、房屋拆遷中承租人怎樣維權?
1、房屋承租人是否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必需當事人?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是第27條規定被拆遷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這就給被拆遷人單獨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領取應當屬于承租人所有的補償款項提供了機會。為簡化拆遷法律關系、實現快速拆遷的目的,拆遷人往往在被拆遷人未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未與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就房屋拆遷補償與搬遷補償、停業損失等在承租人未參與的情況下或者根據承租人提供的相關材料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承租人也往往被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所蒙蔽。
2、承租人未參與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
為了簡化拆遷法律關系、實現快速拆遷的目的,拆遷人即便在知道被拆遷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情況下也僅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而將承租人的補償安置事宜推給被拆遷人和承租人之間解決。而被拆遷人則在取得房屋拆遷補償款或者搬遷補助以及停業損失之后認為承租人應得的補償應自行向拆遷人主張而拒絕支付或者少支付給承租人。承租人要想正確維護自身權益,認清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便顯得至關重要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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