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上述說法是錯誤的,“不離婚保證書”是無效的,你根本不必受此約束。
《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逼鋸娬{的是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
另一方面,“不離婚保證書”違反了婚姻自主原則?;橐鲎灾鞑粌H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
《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蹦銈冎g的“不離婚保證書”,強調的是“無論任何情況,均不得單方面提出離婚”,恰恰是對婚姻的強制和干涉,是對各自人身權利的限制,是對婚姻自主權利的剝奪。
再一方面,“不離婚保證書”對雙方均沒有法律效力。因為《民法通則》第58條已經明確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p>正因為“不離婚保證書”違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違反了《婚姻法》的強行性規定,決定了它自始自終都對你們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不存在“要么不能提出離婚,要么賠償對方30萬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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