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備案的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但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后另行補充或是變更離婚協議的內容。
雙方還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此時離婚協議還沒有生效,此前雙方可以將之前寫的離婚協議作廢或修改后備案。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0731-84117792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