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
企業解除與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或與員工協商一致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應按員工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放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工作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支付半個月工資;
工作年限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工資;
若員工工資高于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則最多支付12個月的工資。
且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即最多補償12個月的工資。
對于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而解除合同的,或因公司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瀕臨破產導致必須裁員的,此類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時間沒有12個月的限制。
雙倍工資
法律規定,企業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要向其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即最多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起算時間為用工滿1個月的次日,直到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為止。
用工滿1年后,如果企業仍未與員工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視為雙方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因此提醒勞動者們,遇到此類情況需要維權時,一定要注意訴訟的時效性。
錯過1年的期限,企業就無需向員工賠償雙倍工資了。
一、雙倍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雙倍經濟補償金是指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雙倍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情形包括:
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或者終止的,比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強調只有嚴重失職和重大損害兩者同時具備的情形下,單位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否則也認為單位違法解除。
解除時沒有履行法定義務,比如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單位的規章制度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制定,并經過公示,那么單位解除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在單位違法解除且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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