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許可商標的專用權。應明確商標注冊人及商標、注冊證號、核定使用商品和類別、注冊證的有效期,即商標許可人主體資格應合法,商標注冊證應真實、合法、有效。
2、明確被許可人的使用權限。被許可使用的商品,被許可使用期限(不能超越商標注冊證有效期),商品的銷售范圍、合同期滿后使用該商標貨物銷售的緩沖期限,商標標識的提供方式,被許可人有無權力再實施許可等。
3、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被許可人應保證使用該商標商品的質量,被許可人必須在商品上標明自己的名稱和商品產地,使用中不能改變注冊商標標志,應維護商標聲譽,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通知許可人。許可人有責任監督被許可人的使用行為。許可合同期內,許可人不得申請注銷及注冊商標等。另外,許可合同有效期內,許可方能否轉讓該商標等。
4、明確商標使用許可費用。許可合同應明確商標是否有償使用,如有償使用應明確費用結算方式和支付時間等。
5、明確合同終止條款。終止條件應明確和盡量細化,什么情況下許可方可解除合同,反之,許可方則不能解除合同。如以許可方的商標為字號新成立的公司,則應明確合同終止后,被許可方應規定期限內變更新成立公司的字號。
6、明確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被許可人違約時許可人的權利,許可人違約時被許可人享有那些權利。明確合同爭議及其解決機構。
一、商標侵權訴訟需要提交哪些證據
1、原告應當提交下列權利證據,以證明自己享有商標權或商標許可使用權:
商標注冊人起訴的,應當提交證明其商標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標注冊證。
利害關系人起訴的,應提交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商標局備案的材料及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商標注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起訴;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與商標注冊人可以共同起訴,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提起訴訟,但應當提交商標注冊人已知有侵權行為發生而明示放棄起訴或不起訴的證明材料;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的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商標財產權利的繼承人起訴的,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2、原告應當提交下列侵權證據,以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原告應當提交被控侵權產品及其銷售發票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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