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是有權退房屋的,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具體如下:
1、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無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傾倒危險,出租人拒不進行修繕的;
2、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3、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4、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的;
5、租賃物權屬有爭議的;
6、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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