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利誘,是指以物質和非物質利益誘使掌握和了解權利人商業秘密的有關人員向其披露商業秘密,這是實踐中常見的一種方式。脅迫,是指以給商業秘密權利人或掌握了解商業秘密的有關人員造成損失相要挾,迫使其交出商業秘密的行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這是行為人侵犯商業秘密這一非法行為的繼續。是對商業秘密的進一步侵犯。披露,是指行為人公開非法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不論出于何種目的和動機,只要實現了公開的行為即可構成。使用,通常指行為人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將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直接用于生產、經營之中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指行為人將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提供和轉讓給他人使用。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這一種侵權行為是以行為人和權利人之間有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前提的。雖然行為人因合法方式獲得和掌握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但應嚴格地履行保密義務。如果是行為人違反保密義務,將其掌握的商業秘密予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顯然屬于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4、第三人明知或應知他人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而予以獲取、使用或者披露該商業秘密的,也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所謂第三人,指直接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明知是對向其傳授商業秘密的人具有獲取商業秘密的非法行為的確切性認識,應知是一種主觀上的預見性。只要將行為人明知或應知他人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而對該商業秘密予以獲取、使用或披露的,盡管具有間接性質仍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侵犯。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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