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動產抵押物三拍流拍后,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法院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19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
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60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依法可知,不動產抵押物在拍賣執行階段,抵押物三次流拍、不能變賣后且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法院依法應當對抵押物進行解封并將該財產返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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