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工資計算: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其原工資標準;未滿12個月,則應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所發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未滿1個月,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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