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發站禁止進站上車;
(2)在車內或下車站,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應補收四類包裹運費。對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動物,按該件全部重量補收上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
(3)發現危險品或國家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加倍補收乘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危險物品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有必要就地銷毀的危險品應就地銷毀,使之不能為害并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沒收危險品時,應向被沒收人出具書面證明。
(4)如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價值低于運費時,可按物品價值的50%核收運費。
(5)補收運費時,不得超過本次列車的始發和終點站。
法律依據: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第三十八條 乘客應當遵守乘車規則,文明乘車,不得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車輛或者場站內飲酒、吸煙、乞討或者亂扔廢棄物。
乘客有違反前款行為時,運營企業從業人員應當對乘客進行勸止,勸阻無效的,運營企業從業人員有權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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