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
風險提示:解散合伙企業的緣由有以下情形: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同時,對于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
如何設立合伙企業?
設立合伙企業的程序:
第一步:咨詢后領取并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委托)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的(具體項目參見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企業登記許可項目目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五步:領取《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后,按照《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并領取營業執照。
合伙企業清算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就自己對合伙企業享有的債務向清算組進行申報。要按期申報,即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二要如實申報,即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并進行必要的核實。
如何區分合伙人個人債務與合伙債務?
1、合伙人個人債務的債務人是合伙人個人,合伙人應以其個人名義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承擔債務的財產應以合伙人個人財產和他在合伙財產中享有的份額為限,合伙人個人債務與合伙和其他合伙人無關。
2、合伙債務,是指于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合伙以其字號或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所承擔的債務。
3、合伙債務的債務人是合伙企業,合伙應以合伙企業名義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承擔債務的財產應以合伙企業財產和各合伙人的個人財產為限。
風險提示:相關注意事項:
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2、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合伙企業解散一般怎么清算,合伙企業解散后該怎么清算
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按以下流程進行清算:
1、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
2、通知債權人,并進行報紙公告;
3、登記債權;
4、支付清算費用、償還債務;
5、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
6、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六條,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八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合伙企業清算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咨詢解答
合伙企業清算的程序是:
1、確定清算人;
2、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
3、債權人申報債權;
4、清算結束后,編制清算報告;
5、申請合伙企業的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九十條規定,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八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該內容由 蔣小松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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