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11:37:52
刑事拘留期限,我國《刑法訴訟法》作了下列規定:對于人犯拘留期間的羈押期限最長為11天。拘留后的24小時內對人犯進行第一次訊問。認為需要對人犯加以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拘留后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3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批準逮捕的,拘留轉為逮捕;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人犯。從拘留或逮捕人犯的時候起到案件偵查終結,其間對人犯的羈押期限最長為5個月。具體規定,對被告人的羈押期限通常不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偵查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的期限為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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