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11:51:19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批準逮捕后的偵查辦案期限不超過2個月;因案情復雜,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交通十分不便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一級檢察院批準可延長2個月;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省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在延長2個月;也就是說,在偵查階段,被批捕后,最長羈押期限為7個月。但,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無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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