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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11:45:31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不是每一個季度都會訊問嫌疑人。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期間讓去做筆錄,主要是核實案情、履行報告義務,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及時到案。一般來講,只要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一般就不會逮捕的,不必擔心。訊問的情況和時間沒有必然聯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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