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11:40:33
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也就是說,在審查起訴階段是否需要羈押是根據檢察院的審查結果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一、審查起訴步驟辦法有哪些。1、審閱案卷材料;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后,應當及時地審查偵查機關或刑事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備,有無《起訴意見書》、證據材料和其他法律文書。2、訊問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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