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8 11:51:20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三條:高利轉貸案(刑法第175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一、高利轉貸罪的;在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行為人出于正當目的取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然后產生將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的意圖進而實施這種行為的,不應以犯罪論處。對于高利轉貸信貸資金,違法所得數額較小的,不能認定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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