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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8 12:05:36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因此,雙方約定直接用質押物抵債的,屬于無效約定。在借款時能否直接約定到期不還錢,直接以抵押財產抵債。我國法律不承認流押條款,因此該約定不能產生請求權的效力,不能以此申請變更物權。債務到期后不能歸還的,應當對財產進行評估,根據評估價值對債權進行擔保,超過部分歸抵押人所有。抵押物和質押物區別是什么。二者的區別為:抵押物是指債務人為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的擔保物。抵押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且不轉移占有;質押物為動產與權利,且會轉移占有。債務可以作為質押物嗎,債務人私自變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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