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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8 11:44:08
律師分析?;榍柏敭a協議公證原因是防止離婚財產糾紛的產生。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痉梢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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